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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社團法人嘉義市長期照顧協會組織章程

105129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05222日經嘉義市政府府社行字第1055004735號函核備
106217日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嘉義巿長期照顧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
以確保長期照顧機構之服務品質、保障長期照顧工作人員之權益、建構長期照顧體系之資源整合、促進長期照顧專業之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倡導相關長期照顧福利法規與政策並監督地方落實福利政策之執行。
二、積極爭取長期照顧體系相關機構之法令修訂及權益維護。
三、推展本土化之長期照顧體系。
四、訂定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標準化作業流程,提昇機構服務品質。
五、培訓長期照顧、安寧照顧、居家護理專業人員。
六、傳播與宣導有關長期照顧之資訊。
、加強國際長期照顧經驗之交流,舉辦考察及參訪活動。
八、主動爭取地方政府的相關資源。
九、保障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權利與福利。
十、機構各種專業人員培訓及技職教育交流。
十一、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如下: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長期照顧相關經驗之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個人終身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具有長期照顧相關經驗之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一次繳付貳萬元整即為個人終身會員,終身不需再繳交會費。
四、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五、 榮譽會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或於長期照護領域有卓越成就者,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或退會,或停權處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死亡。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時,應於六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三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三人,榮譽理事五人,顧問五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四次,監事會每年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2.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3.個人終身會員:一次繳付新台幣貳萬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4.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贊助本會工作之個人或團體,自由捐款、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
5.榮譽會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殊貢獻,或於長期照護領域有卓越成就者,由理事會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自由捐款、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年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2.團體會員年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